3月2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湘潭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85%提高至90%。调整后,市城区失业金标准为1530元/月,上涨85元/月;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辖区内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86元/月,上涨77元/月。
市就业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参保年限计算:参保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核定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作相应调整。
同时,为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方便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湘潭市已全面取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现场签到的要求,失业保险金按月直接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