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在生产、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或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复通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前往参保经办机构申请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待遇享受人居民身份证;
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住院发票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
受委托代为申请的被委托人,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