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获悉,《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日前公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我省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
此外,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女职工可增加产假15天。
用人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根据《特别规定》,我省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其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