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生育保险缴费率上调至0.8%
根据办法,从本月起,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率由原来的0.5%上调至0.8%。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
变化二: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生育津贴
据介绍,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
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代替。女职工在产假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发现,与以往不同的是,该办法规定,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按下列标准计发,但从新办法发布之日起,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生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渠道发放,不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