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全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44名符合调整条件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了调整,止目前,各项待遇己全部落实到位。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调整后,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调整的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7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2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8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3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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