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人社部门获悉,张掖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上调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并要求各项待遇在2019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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