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致十级伤残,但雇主却伪造工资表妄图降低赔偿款项。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向位于南头镇的被告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发出了一份罚款决定书,对其伪造证据处以1万元的罚款。
工伤致十级伤残要求赔偿
姜某忠去年2月18日,到被告某电器有限公司处担任普工,但该公司并未替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去年9月24日,姜不幸在工作中受伤,随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据姜某忠起诉,去年11月30日,其妻在与该电器公司协商其康复事宜时,被该公司人员打伤,该公司随后停发姜某忠工资。姜认为,公司如此行为已是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款、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近8.9万元。
对于原告的起诉,该电器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姜某忠所计算十级工伤赔偿费的基数不准确,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应为1331元;其次,姜在住院期间,公司除放假期间未派人送餐,其余时间均有人送餐;再次,姜某忠在出院休息两周后,连续旷工达1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该公司遂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就工资单各执一词
据介绍,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姜某忠提供的工资表与被告其雇主提供的工资表有重大出入。经调查,姜某忠所提供的工资表是在仲裁开庭时由被告雇主公司提供的,并有收取材料清单为证,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为达到减轻赔偿责任的目的,故意伪造工资表,妨碍民事诉讼。为此,法院认为,该公司在诉讼中妨碍了法院审判,法院依法作出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的决定。
法院认为,姜某忠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但由于该公司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应支付姜某忠的全部工伤待遇。
最终,经过法院对其他赔偿项目进行了一一审核,法院判决,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姜某忠人民币近3.9万元。目前,被告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企业应为劳工未雨绸缪
黄圃法庭副庭长瞿兵表示,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每一名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做到未雨绸缪。
瞿兵认为,公司在出现问题后,要勇于面对问题,勇于承担责任;不要以身试法。如本案的被告,为减轻赔偿责任,提供伪造的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这样会引起严重的后果。因此,无论作为个人也好,单位也好,在诉讼中既要依法行使权利,又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