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中山市政府官方网站获悉,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和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办法》适用于患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患特殊病种的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据了解,各特殊病种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标准分别为8000元、12000元和35000元。其中,丙型肝炎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35000元。
需到定点医疗机构办认定手续
据了解,《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3月25日前,民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和来函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特定病种范围内的疾病或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患特殊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可到具有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处办理特定病种认定手续。其中,丙型肝炎和肺结核由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认定,重性精神疾病由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认定。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定期组织医疗保险专家对已登记的特定病种和特殊病种参保人的有关资料和诊治情况进行复核,符合特定病种认定标准的,参保人继续按规定享受费用报或统筹待遇;不符合特定病种认定标准的参保人,自下一社保年度起,停止享受费用报销或统筹待遇。
《办法》规定,各特殊病种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标准为:糖尿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肺源性心脏病、帕金森氏综合征、高血压病二期以上、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癫痫、慢性心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多发性硬化、强直性脊柱炎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8000元;地中海贫血、肾病综合征、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病毒性肝炎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2000元;丙型肝炎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