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在本省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已经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随同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作为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期限的缴费时间。
2、失业人员在本省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记录等随同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期限为迁出时未领完的月份。
职工或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发布日期: 2000年9月22 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