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1份。
2.户口簿正本及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复印件1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正本及第2和6页的复印件1份,若属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正本及复印件1份。
5.属于已在本省统筹地区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转回我市继续享受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提拱上述第、项材料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6.属于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保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要提供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证、本人姓名开户的本市中国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复印件及上述第项材料。
7.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到我局社保关系科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