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那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此之前则需要先确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无法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接下来将由社保频道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认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哪些条件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
1、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2、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其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认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要件。以上便是社保频道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认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哪些条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社保频道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