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9年7月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4001元。
2019年度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直、驿城区经济开发区为1700元,遂平、西平、上蔡、汝南、平舆、正阳、确山、泌阳等县为15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1680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直、驿城区、经济开发区为85元,遂平、西平、上蔡、汝南、平舆、正阳、确山、泌阳等县75元。
单位和职工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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