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民政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发布《关于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2014年9月以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从2014年10月起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9月以前参加事业养老保险期间的社会组织退休人员,原退休费标准不变
《通知》明确,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参加当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2014年9月以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从2014年10月起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其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散、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按个人缴费本息累计计算的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并入本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
2014年9月以前参加事业养老保险期间的社会组织退休人员,原退休费标准不变,从2014年10月1日起改为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2016年以后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同时,原发放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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