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按照上级的文件要求,我市从3月1号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标准调整如下:市本级及天元区、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云龙示范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445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月标准提高85元。
渌口区、醴陵市、攸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309元/月调整为1386元/月,月标准提高77元。
茶陵县、炎陵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131元/月调整为1242 元/月,月标准提高69元。
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