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我省对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2014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
据了解,此次调整标准分为定额、挂钩和倾斜三种。在定额调整方面,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83元;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在挂钩调整方面,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在倾斜调整方面,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到2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