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的财务转移方式,它是为大量同质的风险因数以货币形式成立基金,为突发的风险损失提供恢复资金。他的作用可分为宏观作用和微观作用两类,宏观作用就是为保证社会稳定服务,微观作用就是使被保险人尽快恢复到事故前的经济状态。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关于保险基本职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全球保险公司排名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只是一种参考,买保险适合才是最好的。
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杂志2004年第3期的统计资料,2003年全世界保险费收入为29406.7亿美元,全球平均的保险深度,为8.06%,居全球前10名的国家或地区依次为:南非(15.88%)、英国(13.37%)、瑞士 (12.74%)、日本(10.81%)、比利时(11.61%)、中国台湾地区(11.31%)、巴巴多斯(11.29%)、荷兰(9.77%)、韩国 (9.63%)、美国(9.61%)。中国则在88个国家和地区中为第44位,保险深度为3.33%。2003年全球保险密度为469.6美元,其中,工业化国家为2763.5美元,新兴市场为58.7美元。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大约在1100美元到3700美元之间,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较低。中国保险密度增长较快,但水平仍然较低,位于第71位,为36.3美元。全球保险业的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
我国《保险法》第67条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首先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批准,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同意的,工商管理机关不得核准设立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
这实际上规定了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基本原则--许可设立原则。所谓许可设立原则,又叫核准设立原则,是指设立保险公司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与特许设立原则的手续繁杂相比,许可设立原则的程序相对简便;而与准则设立原则下一般公司的设立自由相比,许可设立原则又可以通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核,在保险公司设立的源头上加以把关,以排除不合格保险公司的产生,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及保险业的稳定。
专属保险公司是由工商企业自己设立,旨在为本企业、附属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风险保险或再保险的保险公司。简称自保公司。专属保险公司是因为风险的增加,要求企业提高风险自保能力,企业降低风险管理成本的需要,近海避税港的特殊诱惑。
1、国家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唯一股东。
2、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必须获得国家授权。
4、国有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
5、国有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批准,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生效。
6、四大副部级保险公司人事权移交中共中央组织部任命,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
从1988年起,股份制保险公司以及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相继进入保险市场。随着其他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的发展,国有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又有所下降,但依然保持很高的市场份额,基本仍处于垄断地位。到1998年,国有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有所回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全国产险保费总收入的80.38%,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国寿险保费总收入的7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