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根据《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未来发展方向(2014)》报告,在过去两年里,外资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从2011年的4%增加到2013年的5.6%,但仍明显低于2005年的8.9%峰值水平。相比之下,2005年外资财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不足1.3%,而2013年这一比值也只有1.28%。对于业务发展的乏力,外资认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和监管环境是阻碍外资保险企业实现增长的原因。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一)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外资保险公司、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也就是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就是国外独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是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0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如下: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尽管外资保险公司在应对来自内资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的同时成功在中国设立机构,但是他们的财务业绩却不尽如人意。在安永的调查中,2013年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外资寿险公司未能盈利。财险公司的业绩稍好,11家公司实现盈利而另外10家公司遭受亏损。若干财险公司则蒙受了巨大亏损。
门外的人想进来,在"外人"看来,政策显然是最大的阻力。但事实是,中国保险业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一向都比较低,不过在2001年之后加快了开放的步伐。原来政府只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开展业务,但很快增加了深圳、大连、佛山、北京和天津等十几个城市,2003年则完全取消了对外资保险业务的地域限制。
在同一年,政府允许外资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并在2004年允许已设立的外资财产险分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改建为独资公司,再于2006年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但外资保险公司若要从事寿险业务,则必需建立寿险合资公司,且外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三十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二年以上。
三、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六、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核性条件。
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时,外资保险公司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应有合资人各方法定代表的共同签名。
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对申请书的书面意见。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三年的年报。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有关申请人的资料。
五、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六、设立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寿险公司的破产倒闭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不论是国内的公司还是合资或者独资的公司都会有这样的问题。
首先,保险法规定寿险公司如果破产,必须有另外的保险公司接管,但是接管的公司最高可承保原保险公司客户80%的保险金额,而且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状况要求客户调整保费。所以,我们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要考虑,应该选择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好的公司;目前国内的公司纷纷寻求上市,其中一个考虑因素就是应对目前将要面临的第一个偿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