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1-06-05 11:32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于5月26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提出,少数民族医药,如壮医药、瑶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应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民族医药的继承、创新和发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至少要有一所三级中医医院,县级人民政府至少要有一所中医医院。

  《条例》明确,将中医药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从中医药自身特点出发,规定中医药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建立中医药储备制度,为重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保障。

  《条例》强调,鼓励社会办医,并规定其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提倡中西医结合,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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