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失业保险各参保企业,各经办机构:
为加强失业保险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支持,切实落实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根据省人社厅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岗返还政策受理条件。符合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费,中小微企业2019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5.5%,参保职工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低于20%等要求的参保企业均可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
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实行网上受理。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目前“河南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已可以受理稳岗返还申请,已办理CA证书的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无法网上申报的企业,可将填好的《稳岗补贴申报表》拍照以PDF文件形式发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受理邮箱。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
四、失业保险费缓缴。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确定是否申请失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申请失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可将《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备案表》拍照以PDF文件形式发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受理邮箱。
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企业应正常办理人员增减、缴费基数申报及核对等业务。
五、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缓缴申请的受理和初审,严格按照豫人社〔2015〕30号、豫人社〔2019〕18号和豫人社办〔2020〕11号等文件要求填写企业申报表中“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汇总,市人社局审批后拨付。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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