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采访中了解到,包头市医疗保险局制定出台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对相关医保工作的具体办理作了进一步说明。
《通知》明确:1.疫情流行期间,对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不属于疑似和确诊在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需要进行医学观察和检查的我市参保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符合要求的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按文件要求办理。(目前,我市已出院两名新冠肺炎患者和一名疑似患者,其所发生费用均由医保及财政支付,个人不需承担。)
3.结算时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项目按甲类执行,诊疗方案以外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出院诊断为特定诊断,方便后期结算。
4.参保人员应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将就医票据、二代社保卡复印件、诊断书等材料提交医疗机构医保科,医疗机构医保科将相关资料及结算单按相关流程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支付。
5.疫情流行期间,慢性病患者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入慢性病定点药店发生的费用单独计算,不占用年度慢性病总额,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清算,并将上述慢性病患者统一转回到原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定点药店要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疫情结束后的相关政策宣传工作,请各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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