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费率调整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广铁、电力行业可参照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6%以上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下调1%;单位缴费费率执行6%的统筹地区维持现有的缴费费率不变。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维持不变。其中省直、长沙市等统筹地区,单位缴费费率由8%调整为7%;株洲市、衡阳市、岳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统筹地区,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6%。 工伤保险费率这样调整:安全生产形势较好和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浮一档。其中省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对参保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下浮一档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衡阳市、邵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娄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维持现有的缴费费率不变。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在各统筹地区现有缴费费率基础上下调0.1%,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关于实行生育保险政策项目内分娩医疗费全额支付管理的意见》文件要求,2009年全面实现政策项目内生育分娩医疗费用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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