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是为保护女性职员与其婴儿在产前、产后的全部假期内得到支持和照顾而制定的一项社会保险政策。在女性职员生育和护理婴儿期间,因生理需要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工资收入会暂时中断,势必影响其基本生活,生育保险在这一期间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以补偿其经济损失。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
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有: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于198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生育保险特点:
1、生育保险的对象只是女性职员,即只为女职员因生育行为而致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给予男职工一定的带薪假期以照顾妻子。
2、生育保险的给付只针对合法结婚者,合法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办理了合法的结婚手续以及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最后,产假的休息是根据生育期来安排的,不能提前或拖后;其经济补偿水平要高于疾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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