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省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单位,与雇员之间签定劳动合同并办理鉴证后,按照生育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并执行统筹地的生育保险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由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按时足额为参保职工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女职工因生育因生育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停缴期间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生育费用由单位负担。
参见: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执行日期:20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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