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正常退休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和退职,由县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劳动部门审批;
3、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和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职工,由县劳动部门审核并经市地劳动部门汇总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4、原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由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劳动厅审批;没有行业省级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劳动厅审批。
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地劳动部门负责。原行业统筹企业暂由所在市地劳动部门负责鉴定。
参见: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9年4月20日
执行日期: 19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