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相关问题的通知》。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已低于9个月,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恢复基准费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2018年的《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下调时间为一年。该文同时明确,“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2019年、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又陆续下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18年以来,贵州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贵州又阶段性减免企业工伤保险费,同时还提高了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三项政策叠加后,基金收入大幅减少,基金收支失衡。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已低于国家规定基金累计结余9个月的正常规模,根据《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需要对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
下一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扩大参保覆盖面,增加基金收入;规范工伤认定,严把基金支付关;强化经办管理,保障基金安全。同时,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和国家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