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21年工伤待遇是多少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1-03-13 09:2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适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570元的补足到257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4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416元、1933元、1450元的,分别补足到2416元、1933元、145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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