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国家主管部门在2007年下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2019年1月起,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职能从社保经办机构逐步剥离。此前一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亟待加强。
我省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六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服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管。为贯彻落实省级统筹改革要求,2019年12月制定出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工伤保险医疗、康复等四类服务协议文本,同时明确要另行制定广东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管理办法。
为此,根据工伤保险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办法》,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的申请与确定、协议签订与管理等作出全面规范,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的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救治权益。
如何申请纳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办法》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购买服务,协议管理”方式。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协议机构须同时具备工伤救治或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能够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服务、有健全完善符合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要求的医疗服务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8个基本条件,以确保工伤职工获得良好的工伤医疗服务。
按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通过现场或网上办理方式,向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纳入协议机构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审核。经办机构应制定并公布申请纳入协议机构的办事指南,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协议机构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