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挂钩调整。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月统一调整30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1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调整,调整不足20元的统一按20元调整;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放的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也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按1%挂钩调整。
适当倾斜。一是高龄人员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二是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一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对艰苦边远三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三是企业军转干部低于4407元的调整到44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