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方案于12月8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参保范围,同时调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为做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保障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市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省级、中央驻黔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由省级负责。
二、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0.5%的费率标准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全额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适当安排,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单位自筹;中央驻省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及交通、食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