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6168元执行。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234元执行、上限按16168元执行。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6168元之间自行选择。
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2015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交养老保险费基数按1600元执行,即月缴交养老保险费增加60元。这是日前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联合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还明确,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应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缴交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只有按政策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工资标准支付,并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征缴。参保职工符合政策性补缴规定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