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新疆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19-09-13 14:36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新疆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15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按照标准,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每人每月最高可增加257元伤残津贴。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57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2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8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4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1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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