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因病死亡算工伤吗?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19-09-12 13:20
  王某是某啤酒公司员工,某天下班回家后并无异常,次日凌晨2点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王某家属请求上诉。

  案情

  工作期间身体不适,下班回家因病死亡,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

  该案中,王某4月21日正常上班,期间出现身体不适。17点45分王某下班回家,4月22日凌晨2点左右,王某突发疾病,其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于4月22日7点死亡。经诊断,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及心源性休克。

  根据王某家属提供的劳动合同、证人证言、院前急救病历等材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某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未认定为工伤。

  王某家人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件

  “因工死亡”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四要件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王某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产生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适用该条例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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