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工作期间身体不适,下班回家因病死亡,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
该案中,王某4月21日正常上班,期间出现身体不适。17点45分王某下班回家,4月22日凌晨2点左右,王某突发疾病,其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于4月22日7点死亡。经诊断,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及心源性休克。
根据王某家属提供的劳动合同、证人证言、院前急救病历等材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某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未认定为工伤。
王某家人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件
“因工死亡”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四要件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王某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产生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适用该条例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