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根据该文件,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