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已经接受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了相应结论,上述决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对派遣公司意见不予采纳。张某虽然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她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公司是主要赔偿责任人。最终,法院判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张某工伤赔偿近14万元。用工单位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和费用应当由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缴纳和支付。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至用工单位工作,因此派遣单位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用人单位没有赔偿到位的情况下,由用工单位先行赔偿,事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