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称,为推动自治区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小微企业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小微企业工伤风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日前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此举旨在使小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享受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优惠政策,使自治区更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牧民工“劳而无忧”。
《通知》明确,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照执行。
在简化小微企业参保登记和缴费程序方面,《通知》要求,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各地对小微企业应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不得以“五险”捆绑式参保为条件,拒绝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简化小微企业参保登记流程。小微企业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暂未换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企业,在及时换领社会信用代码证后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按“实名制”方式参保。
小微企业的职工以“实名制”方式参加工伤保险,采取动态实名制管理。参保企业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职工花名册,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参保企业应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变更登记手续;实行灵活的登记缴费方式。参保企业按月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率按各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