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某机械制造公司员工。一天,在生产线上正常工作时,他和一位同事发生了争执,最后两人动起手来。推搡间,林某摔倒了,撞到了堆在一旁的生产零部件上。这些零件的边角锐利,导致林某的右腿严重受伤,血流不止。林某随即被送进了医院。出于对员工的关怀,公司领导数次派人前去看望林某,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不想,近日,人力资源部王经理代表公司再次去看望林某时,林某提出了要公司为他申报工伤认定的要求。王经理觉得林某是由于私事和同事产生纠纷而受伤的,公司对他的照顾已经是仁至义尽了,于是委婉拒绝。但林某却认为公司是想逃避应承担的责任。他气不过,自己去人社部门申报了工伤。
最终,他的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他,《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从林某受伤时的情境来看,要认定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因素缺一不可。林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的,但受伤原因却是因私事和同事产生争执进而受伤,即其受到的伤害并非工作原因导致,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此,他不能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