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对2018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这是新疆连续第15年调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
提高伤残津贴标准: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29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93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81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75元,伤残五级每月增加139元,伤残六级每月增加129元。调整后,月人均将增加194元,其中1至4级因工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人均达到3249元。
提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调整后,月人均将增加84元,人均抚恤金达到1410元。
提高生活护理费标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调整后,月人均将增加98元,生活护理费人均达1644元。
针对群众反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