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2019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月人均分别增加174元、165元、65元,增幅分别为3.8%、9.8%、4.9%,惠及30400人次。各市参照执行。
今年是我省在喜迎建国70周年和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情况下,连续十五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对拉动居民收入、提高广大工伤人员获得感、幸福感有重要意义。具体标准为:
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分别增加: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在此基础上,对伤残津贴和养老金偏低的1-4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即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或按2019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标准增加养老金后,其待遇低于2019年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2864元的予以补齐。
生活护理费按护理依赖等级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每人每月2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由每人每月20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5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每人每月1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92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7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配偶抚恤金低于1339元的补到133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1097元的补到1097元。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同时要求,在11月底前将增加的三项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将省委、省政府的亲切关怀送到广大工伤人员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