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刘某上班期间因机器螺丝脱落导致工伤,花掉逾17万元医疗费用并落下六级伤残。近日,刘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公司发现由于工作失误,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随后,公司立即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补办、补缴了手续及费用,并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结果被拒绝。公司不服,将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公司已经补办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了保费,员工刘某发生工伤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部门认为,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工伤保险费补缴后,工伤待遇不可追溯有相关法律依据吗
依据一:《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依据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综合来说,法院判定刘某的逾17万元医疗费用发生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公司的起诉最终被驳回。
市社保局提醒,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依时为职工全员足额参保,以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意识到工伤预防的重要性,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