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新疆连续第15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可享受更高的工伤保险待遇,全区将有8044人受益。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还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了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标准内容,扩大了受益人群。
10月11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通气会上了解到,今年,将对2018年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标准分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类。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29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93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81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75元,伤残五级每月增加139元,伤残六级每月增加129元。
调整后,月人均将增加194元,其中1-4级因工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人均可达到3249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调整后,月人均将增加84元,人均抚恤金可达到1410元。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调整后,月人均增加98元,生活护理费人均达到16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