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我省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五统一,一调剂”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即为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通知》主要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中三项定期待遇,即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首次进行全省统一调整。
二、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
此次三项定期待遇的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1.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600元、二级伤残增加593元、三级伤残增加570元、四级伤残增加559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2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3.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31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4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4元。
4.执行时间:此次调整执行时间从2019年1月起开始。
5.其他事项: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三、出台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既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此次待遇调整是我省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首次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后,我省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定期待遇水平均有较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