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工伤-工伤保险--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0-04-01 11:19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明确提出,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工伤。

该政策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的,不再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只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就能第一时间认定工伤。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病情稳定后,即时做劳动能力鉴定,即时待遇支付。

据了解,自治区各级人社部门将与财政、卫生健康委等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全力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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