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调整费率浮动区间和浮动标准,减少费率上浮单位户数,增加费率下浮单位户数,进一步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2020年度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核定办法
根据2019年度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使用情况,按照以下办法核定2020年度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如出现基金支付缺口,动用基金结余弥补。
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1个月以上的市,参保单位2019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2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
支缴率大于等于20%,小于4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
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按基准费率执行;
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100%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120%执行;
支缴率大于等于100%的上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1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