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
据了解,2017年山东省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各市已连续三年按规定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人社和财政部门也根据申请按规定下拨了调剂金,制度运行良好。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为充足,各市均有合理结余。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统一全省工伤保险政策及相关待遇标准,能更加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省级统筹实现了“五统一”,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意见》明确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政策,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建筑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政策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在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暂不调整费率。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省级统筹实施后,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另行制定。
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3%的比例上解,今后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省级调剂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使用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08万人。下一步,人社部门将建立完善符合设区市、县不同层级职能特点,适应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一体化建设要求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按照平稳有序、逐步过渡的原则确定工伤职工有关待遇,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