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及原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17年年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年平均工资。
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哈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哈密市2018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总额计算,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额为19626元,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4710元。
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18]19号《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哈密市、中央自治区驻哈各单位,2018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低下限额为154元;巴里坤县、伊吾县2018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低下限额为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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