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即日起,我市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据悉,阶段性减征政策的范围为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减征期限为5个月。
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2020年2月已缴纳医保费的参保单位,需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以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可优先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2月因故未缴费的参保单位,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此外,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朱虹表示,实施阶段性减征政策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为顺利实现全市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我市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制定了明确的实施方案,市医疗保障局会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在实施减征和缓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当期待遇和个人权益不受影响。”朱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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