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中心获悉,市人力资源和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有关政策,主要内容包括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和提高医保待遇水平。
与往年相比,这是衡阳市城镇居民医保惠民政策的再次升级,旨在进一步提高衡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此次城镇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从2012年9月1日起,2013年度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的标准由30元提高到50元。
二是提高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成年居民及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累计支付最高限额由8.3万元提高到10.8万元。
三是调整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由80%、75%,统一调整为85%;二级医院由70%调整为75%;三级医院由;55%调整为60%。
四是调整门诊大病基金支付比例,扩大门诊大病支付范围。即三级医疗服务机构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规律血透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65%提高到75%,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75%;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纳入门诊大病支付范围。
通知同时明确,上述关于待遇享受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13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年度内住院最高可报销10.8万元,最高报销比例可达85%从2012年9月1日起,201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由30元提高到50元。
衡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邮编:42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