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其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从用人单位基本帐户中按月划缴;并转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也可以采取支票或者现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6年11月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1月7日
参见: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发布日期: 1996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