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在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审议通过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标准和以前一样,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为本人工资的1%。 但参保对象范围明显扩大,从原来仅限于城镇,扩大到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与1995年省政府制定的《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相比,新规定扩大了保障范围,对失业人员的保障待遇和保障标准都有大幅提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解释说,《失业保险条例》已经实行了13年,13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和即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都已将我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纳入了社会保障范围,《规定》理应将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纳入保障对象。
新规定还首次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提供了通道。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情况的复杂性,《规定》明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