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划拨民政部门后,实行专户管理。省、市人民政府每年还专项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困难和保障任务重的地区的补助。
参见:《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主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部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开展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划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必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计、物价部门提供当地生活必需品的种类、物价水平等方面的资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提供城市居民就业及收入情况。
参见:《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县的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参见:《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凡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应依法履行相互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
2、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员各项收入的总和:
工资、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等各类补助、补偿费;
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后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以及